王某、唐某假冒商标、挪用公款、贪污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金堂县沱江酒厂

金堂县沱江酒厂供销科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金刑字第2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1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江海澜 单位:
本案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货款,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中至审判时尚未归还的数千元也应以贪污论处,依照刑法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分别构成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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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金刑字第237号。
2.案由:王某、唐某投机倒把、挪用公款、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34岁,汉族,初某,四川省金堂县人,金堂县沱江酒厂厂长,1991年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男,46岁,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金堂县人,金堂县沱江酒厂供销科科长,1991年12月24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孝富;代理审判员:周学勤周卫东
6.审结时间:199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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