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玩忽职守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闸北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副经理兼物资公司

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沪中法刑上字第2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宜春 单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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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闸法刑字第423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沪中法刑上字第286号。
2.案由:倪某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男,49岁,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上海市闸北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副经理兼物资公司经理,于1990年11月1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包如星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耀钢,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宜春;审判员:李强;代理审判员:谭为伟。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安康;审判员:黄和平;代理审判员:阮国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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