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宋某借贷纠纷案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十八冶金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子弟中学

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3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4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明耀 单位:
金钱消费借贷在我国民间十分普遍,它往往发生在关系密切的当事人之间,表现为数量小,无利息,借期不固定的特点,体现了民间群众调剂余缺,互助互帮的良好风尚。由于双方当事人较为信任,出于害怕“伤和气”的心理,或者出于法律意识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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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991)法民字第476号。
二审调解书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339号。
2.案由: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59岁,重庆十八冶金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子弟中学工人。
被告(上诉人):宋某,女,43岁,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诉讼代理人(二审):何炯源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肇富。
二审法院: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本权;审判员:刘亚平;代理审判员:黄灿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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