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2)白法民字第72号。
3.诉讼双方
原告:符某,男,49岁,黎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南开乡卫生院医生。
被告:符某1,男,25岁,黎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农民。
被告:符某2,男,25岁,黎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农民。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政琼;代理审判员:陈杰、温秀云。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1991年11月22日下午三时左右,原告在南开乡税务所门前与同乡好友符某3相遇,因许久未见,原告上前抱住他,并开玩笑地用前额与其前额相碰,符当即蹲下,称其头晕。次日原告去看他,他亦称无事,只是头晕。1992年4月1日,符某3因病死亡。其子符某1、符某2认为其父亲死系由原告碰撞其头部所致,要求给予赔偿。经南开乡政府主持调解,原告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与二被告签订了赔偿协议。原告认为,经过医生诊断,符某3原已患有恶性脑肿瘤,死亡并非原告碰其头部引起。原告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撤销原告受迫与二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并确认符某3之死与原告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被告辩称:其父符某3向来身体健康,从未患重病到医院治疗,其父之死,系原告碰撞其头部所致,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已经于1992年4月11日签订了赔偿协议,请法院予以支持。
(三)事实和证据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1992年8月4日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
原告符某与被告符某1、符某2之父符某3系同乡好友。1991年11月22日下午三时许,二人在南开乡税务所门前相遇,因许久未见,为表示亲热,原告上前抱住符某3,并开玩笑地用前额与符某3的前额相碰,符某3当即蹲下,称其头晕及身体麻木,经他人扶送回家。之后,符某3被送往海南石碌铁矿医院和海南省人民医院诊治。诊断结果为:符某3已患有右上肺中央型肺癌,并纵隔、右锁骨上淋巴结转移癌,颅内右顶叶转移癌,病情已到晚期。
1992年4月1日,符某3病死于家中。但其儿子符某1、符某2认定其父之死,系由于原告碰撞其头部所引起,要求原告给予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并威胁原告如不给予赔偿,就打死其全家。原告要求被告出示符某3住院病历,被告不予理睬。经南开乡政府于1992年1月8日和1992年4月11日两次主持调解,原告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赔偿符某3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人民币6847.78元的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材料、海南省人民医院提供的疾病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判案理由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告诉前虽与被告签订赔偿协议,但这是在原告受胁迫、违背自已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应予确认为无效。符某3死亡的主要原因,经医生证实,系其原已患有右上肺中央型肺癌所致。原告的行为虽然不是有意伤害对方,也不是导致符某3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却引起符某3病变突发,加速了符某3的死亡,原告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五)定案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在合议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让互谅,经过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符某负担符某3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其中医疗费、旅差费、伙食费等634元,其他费用(含误工费等)315元,合计949元,定于1992年10月30日前交付500元,1992年12月30日前交付449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符某负担。
(六)解说
本案原告虽然诉前与被告签订了赔偿协议,但却是在被告声称若不赔偿就打死家人的压力下所为的。被告的胁迫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原告出于对家人生命及财产安全的考虑,不得已与被告签订赔偿协议,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本案诉前达成的赔偿协议无效。
关于法院是否应援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本案判决。符某3所患疾病已到晚期,符某与其碰头只是引发符某3病变的原因,但符某事先不知符某3身患重病,而与之碰头亦非出于恶意,符某的行为并无过错可言,因此,不能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符某的民事责任,否则于法无据。考虑到符某的行为与符某3之死有客观上的联系,可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由符某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符某因此所负责任系依公平责任确定,故不宜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确立赔偿范围。至于符某在庭审期间同意按照相当于30%责任的赔偿金额支付赔偿,系符某自愿作出的决定,且不悖于法。就案件整体来看,应依公平责任处理本案争议为妥。
(陈杰)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601 - 60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