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诉符某1、符某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南开乡卫生院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南开乡莫好村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南开乡莫好村

文书字号: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2)白法民字第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杰 单位:
本案原告虽然诉前与被告签订了赔偿协议,但却是在被告声称若不赔偿就打死家人的压力下所为的。被告的胁迫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原告出于对家人生命及财产安全的考虑,不得已与被告签订赔偿协议,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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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2)白法民字第72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符某,男,49岁,黎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南开乡卫生院医生。
被告:符某1,男,25岁,黎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农民。
被告:符某2,男,25岁,黎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政琼;代理审判员:陈杰温秀云
6.审结时间:199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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