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诉义乌市王宅张壹铁锅厂、浙江省兰溪市农药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义乌市律师事务所

铁锅厂

浙江省义乌市佛堂区法律服务所

浙江省义乌市佛堂区法律服务所

农药厂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金中法民终字第1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超英 单位: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商确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既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又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其社会效果是比较理想的。本案的处理结果合法、合情、合理,体现了为中国民事审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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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1991)义法初民字第101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金中法民终字第170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冯某,男,10岁,学生。
法定代理人:冯某1,男,农民,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菊某,女,农民,系原告之母。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凤鸣浙江省义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龚某,男,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王宅张壹铁锅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铁锅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胡彬,浙江省义乌市佛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荃喜,浙江省义乌市佛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浙江省兰溪市农药厂。
法定代表人:孙某,农药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建某,男,39岁,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纪培;人民陪审员:贾桂友陈新月。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三弟;代理审判员:吴超英郑永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9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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