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肖某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城乡苗族自治县西岩镇大坪村

湖南省城乡苗族自治县西岩镇大坪村民办

湖南省城乡苗族彼治区硫铁矿

湖南省城乡苗族自治县大坪村

湖南省城乡苗族自治县西岩镇大坪村

湖南省城乡苗族自治县西岩镇大坪村

文书字号: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市中法民上字第3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启金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因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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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城乡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2)法民字第01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市中法民上字第398号。
2.案由: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女,30岁,湖南省城乡苗族自治县西岩镇大坪村村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某,湖南省城乡苗族自治县西岩镇大坪村民办教师,系原告之夫。
诉讼代理人(二审):绍某 ,湖南省城乡苗族彼治区硫铁矿工人,系原告之兄。
被告(上诉人):肖某,男,30岁,湖南省城乡苗族自治县大坪村村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肖某1,湖南省城乡苗族自治县西岩镇大坪村村民,系被告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某,湖南省城乡苗族自治县西岩镇大坪村村民,系被告之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城乡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启金;代理审判员:谢金孙小阳。
二审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则立;审判员:孙孝龙阳叙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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