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诉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乡九龙村哑吧洞合作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乡哑吧洞合作社

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乡哑吧洞合作社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2)经上字3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晓宇 单位:
1.本案当事人范围。
本案受理后不久,缪某即提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具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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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魏某,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乡哑吧洞合作社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乡哑吧洞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舒某,该社社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缪某,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乡哑吧洞合作社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唐明成。
二审法院: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立力;审判员:许申郭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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