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所不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经济合同无效案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所

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海鹰供销经营部

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法上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3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学 单位:
此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采纳的证据,以及认定性质和处理结果基本上是一致的。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市工商局是否超越职权,也就是要弄清“企业接管协议书”是否系经济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调整。企业兼并是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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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1)闸法行字第2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法上字第2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经济合同无效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所。地址:上海市泰和路239弄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所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惠中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上海市长安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仰东,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上海海鹰供销经营部。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806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上海海鹰供销经营部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周玉光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慧娟,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国强;代理审判员:徐学陈小和。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审判员:吴政权;代理审判员:宇晓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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