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

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

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

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法规处

文书字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1991)津西法行判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忠杰 单位:
该案涉及有关争议的问题是:被告的主体资格和行政诉讼管辖问题。原告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未经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印制广告挂历《郎世宁绘画珍品》和《古元水彩画选》各12500册。被告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根据国务院(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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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1991)津西法行判字第4号。
2.案由:不服图书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推广主管。
吕常胜,天津市第二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法规处处长。
董师凯,天津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忠杰;审判员:路学华;代理审判员:王健
6.审结时间:199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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