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破坏电力设备案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刑终字第48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龚长发 单位:
1.破坏电力设备罪,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犯罪分子一旦实施犯罪,造成的后果是输电线路的中断,对安全供电、用电构成威胁,危害不特定多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同时,电力设备本身又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这就决定了对它们必须予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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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3)闵刑初字第218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字号: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刑终字第483号裁定书。
2.案由:黄某等破坏电力设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荣兴。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黄某,男,22岁,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农民。1993年6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1,男,23岁,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农民。1993年6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徐霞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2,别名黄某3,男,24岁,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农民。1993年6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4,男,28岁,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农民。1993年6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黄某2、黄某4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长发;人民陪审员:孙林梅严兴旺。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杰;代理审判员:于红阮国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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