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袁某摊位使用权案
案由:
海域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株民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株法民 单位:
本案涉及到了使用权的法律问题,虽然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并未直接规定摊位使用权,但是,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财产使用权的规定精神予以处理。具体应当把握下列问题:
1.摊位使用权应当产生于财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双方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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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南区人民法院(1993)南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株民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摊位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朱某,女,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郊区人,无职业,住株洲市郊区。
诉讼代理人:曾树理株洲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袁某,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郊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株洲市。
诉讼代理人:曹新耀株洲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菊莲;代理审判员:王小平庞昌达。
二审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松柏;审判员:唐正兴罗小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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