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石油助剂厂诉河北省石油化工研究所技术开发合同案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石市经终字第1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同聚 单位:
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本案原告委托被告进行新技术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委托技术开发合同。
人们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究为何物的说法不一,有的说是技术文件,也有的说是新产品。我们认为,这要根据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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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法院(1992)石郊法经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石市经终字第141号。
2.案由:技术开发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华北石油助剂厂。
法定代表人:周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素河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河北省石油化工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武某,该所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安建军。
二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俊联;审判员:曹建国鲍兆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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