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诉邮电部南京通讯设备厂二分厂技术转让合同案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高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事业部

南京市雨花台律师事务所

邮电部南京通讯设备厂二分厂

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迟佳民 单位:
此案是一起复杂的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
1.二分厂应不应该向高能所支付提成费?笔者认为:双方在签订转让该项技术时约定对后台机软件的加密技术至1990年底才能提供,当时该项技术的扩容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故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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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法院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宁中法(1990)经字第029号。
二审法院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26号。
2.案由:技术转让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京高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薛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南京高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事业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安宁南京市雨花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邮电部南京通讯设备厂二分厂。
法定代表人:朱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邮电部南京通讯设备厂二分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副秘书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胜南;代理审判员:陈金花万春华。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迟佳民;代理审判员:黄国华何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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