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不服正阳县工商局没收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驻马店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正阳县工商局

正阳县工商局经检股

正阳县烟草专卖管理局

文书字号: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上字第0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7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福堂 单位:
要确认龙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大量套购卷烟,其行为构成投机倒把,必须要把准以下几点:(1)龙某必须具有违反烟草专卖法规的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凡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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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上字第011号。
2.案由:不服没收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龙某,男,31岁,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新蔡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富强、徐大利,驻马店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河南省正阳县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正阳县工商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周某、刘某,正阳县工商局经检股股长、副股长。
第三人:正阳县烟草专卖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正阳县烟草专卖管理局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奎轩;审判员:李学义;代理审判员:徐明。
二审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福堂;审判员:申明仁邢会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1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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