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玉铅矿厂不服富宁县花甲乡人民政府吊销证照案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那玉铅矿厂

文山州经济律师事务所

花甲乡人民政府

广西那坡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3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新 单位:
此案原告诉被告所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是明显的,存在的,但没有形成文字,只有扣照的具体行政行为。尽管如此,被告仍应承担部分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但原告提出的要求过高且在开采矿山期间漏交税费、管理费、越界开采矿洞、不归口经营紧缺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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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8号。
2.案由:不服吊销证照。
3.诉讼双方
原告:富宁县花甲乡那玉铅矿厂。
法定代表人:董某,男,50岁,那玉铅矿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远田,男,62岁,文山州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宁县花甲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某1,男,35岁,花甲乡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代理人:周庆华,男,30岁,广西那坡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新;审判员:赵敏恒旷晶
6.审结时间:199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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