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不服上海浦江海关征收关税及罚款处罚案
案由:
海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

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上海浦江海关

上海白玉兰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行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廷家 单位:
这是一起违反海关监管货物规定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从国外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经国内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均由海关管理,海关对违反监管规定的有权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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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行初字第2号。
2.案由:不服海关征收关税及罚款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伯伟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钮某,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上海浦江海关。
法定代表人:王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上海浦江海关关长。
委托代理人:丘仰东上海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上海关工作人员。
第三人:湖南省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十某,湖南省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树罗湖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审判员:徐瑞珍宇晓华
6.审结时间:199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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