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泾县泾川镇幕桥村上岗村民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土地承包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03)泾民二初字第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凤翔 单位: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本案虽是一起因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土地小调整引发的纠纷,但引起纠纷的原因却是一笔诱人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原告王某于1978年从外地迁入被告处即原城关镇幕桥大队第五生产队。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原告和其他社员一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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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03)泾民二初字第81号。
2.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又名王某1),男,1948年出生,汉族,个体缝纫,住泾县。
诉讼代理人:赵金波安徽征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县泾川镇幕桥村上岗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村民组组长。
诉讼代理人:鲍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泾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凤翔;审判员:施国宏朱松林
6.审结时间:200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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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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