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诉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陡河电力实业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胎儿利益的保护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唐山陡河电力实业总公司燃储公司

唐山靖民律师事务所

唐山东明律师事务所

陡河发电厂

唐山东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冀民一终字第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晓华 单位: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受到侵害是客观存在的,从法理上讲应得到赔偿,但其诉请赔偿在具体法律依据上存在着诸多空白:
1.原告金某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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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唐民初字第41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冀民一终字第49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金某,女,1981年出生,满族,住唐山市。
诉讼代理人:李某(系金某之母),1956年出生,唐山陡河电力实业总公司燃储公司退休工人,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宁福利唐山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以下简称陡河发电厂)。
负责人:姚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厂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刘秀明唐山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唐山陡河电力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某,陡河发电厂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刘秀明唐山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华;审判员:毕作宝;代理审判员:宋美华。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学义;代理审判员:赵树经赵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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