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诉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上海制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其他侵权纠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1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姚轶捷 单位: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因有奖销售产生的中奖旅游未能成行引发的纠纷。
首先,有奖销售是销售者通过设立某种奖励以招徕顾客的买卖活动。顾客因购买该产品而获得了抽取奖励的资格,这意味着因该资格的取得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发生不确定的合同关系(又称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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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3)静民一(民)初字第122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187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毕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上海科技职工大学就读,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耀勇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蒋某(系原告母亲),女,1954年出生,汉族,在上海巴士一电公司工作,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希贵上海市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1978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陆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立明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制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树浦路2310号。
法定代表人(一审):范某,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柳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朱某、傅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叔粮贺斌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永纬;代理审判员:姚轶捷肖煜影。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中伟;代理审判员:姚敏曹桂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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