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诉天伦王朝饭店有限公司等肖像权、名誉权案 肖像权 名誉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人民艺术剧院

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中心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62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瑞玲 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某演员对涉案剧照享有肖像权并认定制片厂作为《茶馆》的制片人,在未与某演员就肖像使用范围进行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允许某饭店使用涉案剧照超出了其合理使用范围。某饭店由此对涉案剧照的使用存在权利瑕疵。同时又鉴于涉案剧照为集体...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6226号。
2.案由:肖像权、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蓝某,男,1927年出生,汉族,北京市人民艺术剧院演员,住本市东城区。
诉讼代理人:甄庆贵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伦王朝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栾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赵笑天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姜法君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影制片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潘某,女,1969年出生,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41年出生,该厂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瑞玲;审判员:陶苏英;代理审判员:敖文燕
6.审结时间:200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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