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鑫富铜业有限公司诉漳州雅色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效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漳民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4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姚若贤 单位: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已付款的凭证。人民法院审理商事案件过程中,被告为了证明原告交货后,被告已支付货款给原告的事实,往往将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以证明其已经付款,尤其是在双方未订...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漳民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鑫富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国志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漳州雅色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白宝聪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忠伟。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通斌;代理审判员:姚若贤胡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