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诉王某等信用卡透支案 保证责任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3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晞吟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信用卡纠纷一般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基础法律关系,即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二是从属法律关系,即持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关系。持卡人申办信用卡后透支,未按规定及时归还透支金额和利息,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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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7)思民初字第393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信用卡透支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林建章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邱春晖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厦门市。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厦门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晞吟;审判员:庄慧林陈彤。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桦;审判员:周汉聪;代理审判员:戴卫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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