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吕某、吕某1、吕某2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彤日律师事务所

梧州市万秀区148法律服务所

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政府法律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2009)蝶民特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5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苏恒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担任监护人的依次顺序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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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2009)蝶某特字第2号。
2.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
3.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陈某(吕某3之母),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申请人:吕某(吕某3之兄),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吕某1(吕某3之姐),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吕某2(吕某3之妹),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四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桂强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桂涛,梧州市万秀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吕某3之监护人:崔某,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系吕某3之妻。
崔某之委托代理人:崔某1,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系崔某之父。
崔某之委托代理人:李某,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政府法律援助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秋红;审判员:苏恒吴伟芳
6.审结时间:200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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