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和信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宋某居间合同案 在缔约过程中恶意终止磋商,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152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斌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是:在缔约过程中恶意终止磋商,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就本案来看,中和信恒公司和宋某之间的居间合同虽然不成立,但中和信恒公司已经为订立居间合同进行了积极的准备工作:一方面为宋某发出了租赁广告,另一方面于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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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2342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15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中和信恒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信恒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院。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顺涛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晓艳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宋某,男,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代理人:谢金东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赵一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巩旭红;审判员:刘斌郑亚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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