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绑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梧州市文威律师事务所

广西岑溪市律师事务所

广西玉林市福绵区司法局

广西岑溪市法律事务中心

广西岑溪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梧市刑终字第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覃文 单位: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本案有一定的起因,以及被告人是在没有得到钱的情况下被抓获的,故如何确定案件性质,是既遂还是未遂,确是值得斟酌的问题。
1.区分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是客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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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1998)岑刑初字第90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梧市刑终字第84号。
2.案由:李某等绑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明。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农民。
一审、二审辩护人:陈大谋广西梧州市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周某1,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容县人,农民。
一审辩护人:甘恩华、关础珍,广西岑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钟某,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玉林市人,农民。
一审辩护人:肖年管,广西玉林市福绵区司法局干部。
被告人:谢某,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容县人,合同制工人。
一审辩护人:严伟,广西岑溪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周某2,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容县人,农民。
一审辩护人:黄志云广西岑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波;审判员:莫朗覃文。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然源;代理审判员:叶烽火蔡焕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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