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医疗事故案
案由:
医疗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市九美实业公司

乌鲁木齐市鼎信律师事务所

新疆建工医院儿科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新疆建工医院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乌中少刑终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晓清 单位:
当前,由于少数医疗单位管理不善,一些医务人员不负责任或技术过失等原因,致使医疗事故时有发生,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器官损坏或严重功能障碍等恶果。这些事故,尤其是重大医疗事故极大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常常引起病员及其家庭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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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1997)天少刑初字第40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乌中少刑终字第17号。
2.案由:丁某医疗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国庆,代理检察员田小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唐某(死者之父),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乌鲁木齐市九美实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志刚乌鲁木齐市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丁某,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俄罗斯族,大学文化程度,新疆库尔勒市人,原系新疆建工医院儿科医生。1997年6月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1998年6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孟晓辉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新疆建工医院,院址在乌鲁木齐市五星路。
法定代表人:丁某1,男,新疆建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岩;审判员:李兰;代理审判员:于捷。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利君;审判员:肖虎;代理审判员:程慧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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