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单位受贿案
案由: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博文律师事务所

贵阳市交警支队

贵阳市交警支队法制科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筑刑初字第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毛晋 单位:
1.汪某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贵阳市交警支队的支队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伙同他人侵吞、私分公款,其行为无疑构成了贪污罪,法院的定性是准确的。
2.汪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在汪某收受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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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筑刑初字第65号。
2.案由:汪某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单位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蔺新喜、张茂华,代理检察员丁泽军。
被告人:汪某,男,47岁,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一级警督)。1996年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世和、吴杰,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贵阳市交警支队)。
负责人:单某,贵阳市交警支队政委。
诉讼代理人:吕某,贵阳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成能;代理审判员:宋凡罗晓姗
6.审结时间:1998年1月2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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