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盘龙汇林工贸商行诉昆明五华云岭美术服务社等票据争议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建筑门窗公司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民终字第2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5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曹军 单位:
这是一起因支票被盗而产生的票据纠纷案。结合本案实际,要解决纠纷,应当明确以下三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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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1997)官民初字第1594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民终字第247号。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昆明盘龙汇林工贸商行(以下简称汇林商行)。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洪某,该商行职工。
被告(上诉人):昆明五华云岭美术服务社(以下简称云岭服务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被告:李某1,女,41岁,汉族,重庆市人,云南省建筑门窗公司工作。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梦;代理审判员:栾雷周栋。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志昂;代理审判员:谈卫东刘昕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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