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诉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分行存款赔偿案
案由:
存单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中法民终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3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淑娟 单位:
本案中,不管王某是基于何种法律事实将10万元以涂某名开设存款账户,“涂某”都应该是法律意义上的储户。从10万元的存款手续完成起,“涂某”与本案被告之间就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因此,本案所涉及的实际上是因记名存款被他人代理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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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7)振民初字第228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中法民终字第25号。
2.案由:存款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涂某,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付鸿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分行。
负责人:陈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邢某,该分行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分行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恩源;人民陪审员:林承卫冯荣昌。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瑞华;审判员:何敦绽;代理审判员:甘文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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