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四川协和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姓名权、名誉权案
案由: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民终字第1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5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龚明 单位:
1.本案原告王某虽同时行使了名誉侵权和姓名侵权请求权,但不发生请求权竞合,一、二审法院对原告王某的姓名侵权及名誉侵权二项请求权均分别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是正确的。
2.被告协和公司以促销为目的,未经原告王某的同意,在广告中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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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成民初字第136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民终字第170号。
2.案由:侵害姓名权、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王某,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曹军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伍声富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四川协和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尹本瑜四川省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迪;代理审判员:刘小俊张志军。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建国;代理审判员:冯伟周述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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