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红旗蓄电池厂诉湖北神箭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宜中民终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1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卓彬 单位: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以口头协议订立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二是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中第二个问题尤其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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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1997)枝民初字第1235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宜中民终字第32号。
2.案由:管辖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枝江市红旗蓄电池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匡某,该厂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董某,该厂业务员。
被告(上诉人):湖北神箭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经理。
4.审级:二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圣林;审判员:娄绪太贺芳莲。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云先;审判员:毕勇;代理审判员:刘卓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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