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美商海陆联运(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沪高经终字第3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长久 单位:
本案的焦点是:能否适用提单背面条款中写明的《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为本案准据法;上诉人提出洪都拉斯海关有权在目的港强制接管货物并予以放行的主张是否成立,且其不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的说法能否支持。
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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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海事法院(1997)沪海法商字第486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沪高经终字第376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健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美洲分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美商海陆联运(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召南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淮江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国梁;代理审判员:杨莉莎辛海。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冰星;代理审判员:吴玲冯广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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