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诉韩国株式会社大宇管辖权异议案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经终字第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3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煜 单位:
1.案件性质。依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国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纠纷应属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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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二中经初字第1174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经终字第84号。
2.案由:管辖权异议。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付朝晖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东风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韩国株式会社大宇。
法定代表人:张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杜慧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窦英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明婕;审判员:种仁辉;代理审判员:吴宝升。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凤菊;代理审判员:王小进刘小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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