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鸿利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宝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行终字第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1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董果 单位: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
1.原告是否构成被处罚主体
原告认为,被告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及本案诉讼中,均没能提供一份书面证据直接证明原告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上海鑫鹏实业公司出售了热轧卷板,而其他的间接证据也缺乏关联性,同样不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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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1997)宝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行终字第98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正鸿利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皇后大道213号胡忠大厦2805B室。
法定代表人:余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戌枫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洪超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陶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该局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顾健上海市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鲍培伦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俊棋;代理审判员:郭敏钱永跃。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锡青;审判员:殷勇;代理审判员:王朝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0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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