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玮盛合板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苏行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倪逸仙 单位: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原告所销售的2897立方米胶合板,业已经海关核销,其销售行为能否认定为走私行为,以及认定了走私行为后,法律责任由谁承担?这也是原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主要理由。我们认为,原告所销售的2897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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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扬中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苏行终字第3号。
2.案由:不服海关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扬州玮盛合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维祥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车扬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曹骏南京信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国玉南京信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州海关。
法定代表人:杨某,副关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丁某,该海关干部。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赵某,该海关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该海关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逸仙;审判员姜驷宋德文。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鸣;审判员:姜万松;代理审判员:李迎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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