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九江市旧城改造综合开发公司拆迁还房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九江市五交化总公司

九江市旧城改造综合开发公司副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1994)浔民初字第2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田百林 单位:
本案中被告应履行还房义务是无可争议的,对此被告亦无异议。但还房对象为谁,原告前妻赵某应否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对此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前妻赵某不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理由是: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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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1994)浔民初字第224号。
2.案由:拆迁还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系九江市五交化总公司干部,住九江市XX路XX号。
被告:江西省九江市旧城改造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陆某,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九江市旧城改造综合开发公司副经理,住九江市XX路XX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侯宁
6.审结时间:199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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