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房地产信贷部诉广东发展银行博罗办事处借款保证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长中民终字第5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迪善 单位:
1.正确认定被告博罗办事处的保证责任。本案被告博罗办事处的保证责任是十分明确的。首先,在借款人广博实业发展总公司向原告房信部协商借款时,被告就出示了“担保承诺书”,愿为该公司履行担保,保证到期本息一起归还。其次,当借款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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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1994)南法民字第218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长中民终字第507号。
2.案由:借款保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房地产信贷部(下称“房信部”)。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罗某,该支行干部。
诉讼代理人:聂辉平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发展银行博罗办事处(下称“博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温金必温志刚广东省博罗县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迪善;审判员:肖桂莲;代理审判员:周铭。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毅;审判员:黄超美;代理审判员:熊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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