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刘某1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1992)龙法左庭民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戴旭华 单位:
审理损害赔偿案件,损害事实往往不仅仅是侵害方单方造成的。案情于细微之处见复杂。审理的关键在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地确认损害事实,分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对损害事实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但原告方延误治疗,使伤情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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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1992)龙法左庭民字第12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女,10岁,汉族,广东省龙门县人,学生,住龙门县XX乡XX村。
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41岁,汉族,广东省龙门县人,农民,住龙门县左龙门县XX乡XX村,系刘某的父亲。
被告:刘某1,男,21岁,汉族,广东省龙门县人,农民,住龙门县XX乡XX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戴旭华
6.审结时间:199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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