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瑞昌市五交化公司产品损害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九民终字第1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克明 单位:
随着现代工业生产的发展,消费品数量和品种急剧增加,而且其结构极其复杂,非该行业的专门人员难以认识产品瑕疵及质量的可靠程度。因此,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时,很容易蒙受损失。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纠纷,切实维护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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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1994)瑞法民初字第41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九民终字第121号。
2.案由: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胡某,男,1948年元月2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瑞昌市食品公司职工,住瑞昌市。
被告(上诉人):江西省瑞昌市五交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殷兴昌江西省瑞昌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雷勉力。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焦结喜;代理审判员:王煊城文江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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