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诉扬州市旅游食品厂不正当竞争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扬民初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荣生 单位:
该案是一起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在该案中被告未经权利人原告的同意,即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原告产品包装装璜之图案、照片,从实用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角度看,被告之行为具有侵犯原告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之特征,但对照《反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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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扬民初字第27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朱飞龙扬州市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旅游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该厂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郭大镛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黄在发邗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荣生;审判员:卞永红;代理审判员:徐生炉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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