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人民出版社诉周某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青海省律师事务中心

上海歌剧舞剧院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沪高民终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福民 单位:
1.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一种观点认为,周某举行新闻发布及其发言不构成对青海人民出版社名誉权的侵害。其理由是:(1)周某根据署名“青海人民出版社”的《欲神》一书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的事实,为维护自身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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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民初字第72号。
二审调解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沪高民终字第12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青海人民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一审):郑某,总编辑。
法定代表人(二审):朱某,社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某,男,42岁,汉族,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桂博,青海省律师事务中心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女,33岁,汉族,上海歌剧舞剧院演员。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朱洪超江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伟基;审判员:杨钧;代理审判员:薛春荣。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福仁;审判员:陈福民;代理审判员:翁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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