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诉永康市建设银行等财产赔偿、返还财物案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金中法民终字第2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程坚 单位:
本案最终认定的事实准确,处理结果亦不失公允,但在诉讼程度及实体认定上,审理中尚存在不同观点和意见:
1.关于追加被告问题。本案原告诉请被告永康建设银行十字街储蓄所支付存款及利息,就其诉讼之法律依据而言,系为双方之间订立的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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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93)永民初字第47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金中民终字第303号。
重审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94)永民初字第25号。
重审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金中法民终字第219号。
2.案由:财产赔偿、返还财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卢某,女,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浙江省永康市XX乡。
诉讼代理人:卢某1(原告卢某之姐),女,干部,住浙江省永康市XX路XX号。
诉讼代理人(二审、重审一审):金和平浙江省金华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重审二审):戴建庭浙江省金华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重审二审):蒋美华浙江省金华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胡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夏某,男,职员,住浙江省永康市XX街XX弄X号。
诉讼代理人:应龙雨浙江省永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审被上诉人):徐某,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重审追加)。
诉讼代理人(重审一审):陈某,男,住浙江省永康市XX村XX号。
被告(重审被上诉人):吕某,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待业,住浙江省永康市XX路X号(重审追加)。
第三人(重审被上诉人):卢某1,女,194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浙江省永康市XX路XX号(重审通知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重审一审):吕某1,系第三人卢某1之夫。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原审一审法院: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章录;人民陪审员:陈廉楼昌珠。
原审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玲;代理审判员:柳维元鲍华敏。
重审一审法院: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虹;人民陪审员:应真武吕岩严。
重审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三弟;代理审判员:吴超英鲍华敏
6.审结时间
原审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20日。
原审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8日。
重审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29日。
重审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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