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康力克进出口公司诉朱某代理合同案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桂经终字第1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陆有清 单位:
要正确处理好本案,必须弄清三个关键性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康力克公司与朱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到底是代理关系还是居间关系。一种观点认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居间关系,理由是朱某带三家客户与康力克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他是通过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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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防中法经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桂经终字第135号。
2.案由:代理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康力克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刘某,该公司第四业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潘雅然北京长城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朱某,男,40岁,汉族,住广西钦州地区XX宿舍。
委托代理人(一审):黎世清广西钦州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郭凤武广西远东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一审、二审):广西钦州大通企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越滨广西钦州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许智慧广西远东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庆坤广西远东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晓辉;代理审判员:姚佩衡陆有清。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孟焕;代理审判员:范金华李玉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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