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涛江”轮倒签提单侵权损害赔偿案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厦门海事法院(1992)厦海法商初字第0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希舟 单位:
倒签和预借提单,在国际海运中通常被称作欺诈,其法律性质是违约还是侵权在国际上尚无定论,但我国海事审判实践中已有判例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权,近两年亦有法律研究和审判人员撰文论证,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但本案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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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厦门海事法院(1992)厦海法商初字第015号。
2.案由:倒签提单侵权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振辉厦门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军厦门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1,该公司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福金;审判员:张希舟;代理审判员:林瑞云
6.审结时间:199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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