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古蔺县公安局扣押财物移交他人收购案
案由:
私分罚没财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泸中行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义 单位:
1.这是一起公安机关超越职权违法行政引起的案件。“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每个行政机关的职权都是由法律、法规授予的,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政,超越法定的权限行政,其行为是违法的,因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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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1991)古行初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泸中行终字第2号。
2.案由:不服扣押财物移交他人收购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47岁,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个体工商户。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宗蔺四川省古蔺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1,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罗某、陈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四川省古蔺县供销社农副产品产销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许某,该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佳;代理审判员:韦勇王琴。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大智;审判员:白联洲;代理审判员:吴小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21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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