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庆华实业公司不服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处理决定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法行终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法坚 单位:
在确认海口庆华实业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购销水泥合同属无效合同方面,二审法院的认定与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不同的。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海口庆华实业公司于1990年4月18日已被依法撤销,其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所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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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4)新行初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法行终字第5号。
2.案由:不服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口庆华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业务部经理;金敏,海口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叶某,该公司职员;金敏,海口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云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滕某,该局合同科科长;王某,该局法制科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胡某、符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山东省临沂市永兴实业有限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爱兰;人民陪审员:邱崇孝陈治平。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奇新;代理审判员:吕俭郭朝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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