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不服龙安镇政府离婚登记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平武县妇女联合会法律服务所

镇民政

文书字号: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1994)平行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1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鲜春贵 单位:
从本案情况看,原告与第三人自1985年结婚以来生育一儿一女,近八年夫妻生活相安无事。1993年3月因生活琐事争吵打架后,双方向被告递交离婚申请和同年8月递交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愿。同年8月25日,也就是离婚登记的当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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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1994)平行初字第1号。
2.案由:不服离婚登记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唐某,女,29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代理人:梁文光,四川省平武县妇女联合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镇民政助理员;严之,平武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第三人:罗某,男,30岁,汉族,农民,住平武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向全书;审判员:高兴平;代理审判员:杨伟
6.审结时间:199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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