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吴某1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县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乐东黎族自治县国营山荣农场

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

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南经终字第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武雪丽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投保人吴某4发生在“12·12”保险事故之前的“12·4”事件是否构成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定事由。对此问题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12·4”事件与“12·12”保险事故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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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9)乐经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南经终字第84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1989年6月24日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学生。
原告(上诉人):吴某1,女,1992年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一、二审):吴某2,男,乐东黎族自治县国营山荣农场职工,系原告之叔父。
诉讼代理人(一审):吴某3,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晓辉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邹志诚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黎族自治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副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某,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谭某,该支公司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廷灼;审判员:刘宏武;代理审判员:陈大桃。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彭健生;审判员:陈海燕;代理审判员:林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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