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萧县支行诉萧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行资产经营部

萧县汇龙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宿中经初字第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潘家轩 单位:
1.本案不应中止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1995年2月27日《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规定:“对供销合作社过去的债务和承担政府委托任务所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计划、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和新成立的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共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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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宿中经初字第38号。
2.案由:借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萧县支行。
代表人:田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行资产经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阚辉萧县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郑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财务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莉;审判员:丁家平;代理审判员:潘家轩
6.审结时间:20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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