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毛纺厂诉广汉市西南物资供应公司等购销合同案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经上字第1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罗书平 单位:
1.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问题。
西藏林芝毛纺厂与广汉市西南物资供应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一、二审法院认识各异。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二审法院认定为无效。我们认为,二审法院的认识是正确的。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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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经字第124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经上字第106号。
2.案由:购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西藏林芝毛纺厂。
法定代表人:凌某,厂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谌敦国四川省德阳市金融与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广汉市西南物资供应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广汉市金轮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某,镇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曾祥龙广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汉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某,行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骈世华四川省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朝霞四川省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琥四川省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平;审判员:杨新海;代理审判员:李苏娜。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克利;审判员:成小平樊向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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